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独立意见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普通股股东的回报规划安排,能够
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未来三
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
(2016-201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永祥 叶祖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