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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与部分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3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 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部分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 09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 09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事项,并已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原
则同意。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2015 年 09 月 19 日和
2015 年 10 月 8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调整后,公司拟向 3 名特定对象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
 司、珠海东方卧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珠海东方”)、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 152,057,245 股(含
 152,057,245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5,000.00
 万元(含 85,000.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披露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鉴于珠海东方卧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
东方”)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无法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再次调整,经公司与认购方珠海东方协商,双
方一致同意解除之前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后续珠海东方将不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
部分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解除协议签署情况
    2016 年 5 月 11 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珠海东方签署了《漳
州发展与珠海东方卧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
    二、协议相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东方卧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400MA4UH5QX3C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卧龙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云辉)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6798
    三、《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东方卧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主要条款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同意解除并终止履行《股份
认购协议》,甲方取消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乙方不参与
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
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3.双方基于《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相关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关
的未结事项或债权债务。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与福建漳州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终止事项,双方互不
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得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请求。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成立,且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东方卧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关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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