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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2016年5月11日(星
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
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
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
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总
数291,035,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1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
290,70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558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31,2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63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53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4,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3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1,035,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
   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6
年5月1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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