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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1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连云
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民法”)邮寄来的(2016)苏0706
民初第287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
关文件资料。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
关的民事起诉状、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连云港市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1: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2: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返还借款及利息萑11367144.07元(其中本金
1000万元,利息1367144.07元,该利息金额计算至 2016年4月18日为
1367144.07元,实际利息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与江苏银行连云港锦云支行(以下简称:江苏
银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丽港稀土)向原告连云港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通过委托江苏银行
发放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丽港稀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
司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目前正在督促丽港稀土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对上述担保事项的反
担保措施,丽港稀土的其他三名股东李斌、李普沛、狄建廷将其持有的丽
港稀土合计60%股权足额抵押给公司,因此,公司将适时启动反担保程序。
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对案件积极应诉,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传票》。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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