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10662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莎普爱思”、“公司”、“发
发行人名称
行人”)
证券代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 15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 15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德康
联系人 吴建国、董丛杰
联系电话 0573-850211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7 月 2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承担了以下相关
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检查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建立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
根据莎普爱思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公司出资人民币 2,5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
浙江莎普爱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销售公司”)进行增资;莎普
爱思销售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5 年 8 月初
取得由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莎普爱思销
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00 万元。
(二)关于准备进行非公开发行情况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莎普爱思将聘请新保荐机构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
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
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当莎普爱思与新保荐机构签署
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且证监会正式受理莎普爱思非公开发行事项后,莎普
爱思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新任保荐机构完成。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
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
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
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
职责期间,莎普爱思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
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15 年 5 月 4 日,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已经完成,莎普爱思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新任保荐机构完成。
九、其他重要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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