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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5
关于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了阿特拉斯的解散清算事项。按照公司预计,阿特拉斯2015年度亏损2.98亿元,公司合并其报表后预计亏损1.7亿元左右,阿特拉斯的解散清算事项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巨大。但公司直至2016年1月12日才披露上述事宜,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5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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