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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07
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司                                         责任公司
          证券简称                 东北电气                 证券代码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营口崇正电气设备有限公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否
                                      司
    是否发行股份                  否              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否
                           本次拟出售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之账面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达到 50%以上,且出售资产的
    依据
                                               资产净额超过 5,000 万元。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
                                      否                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否
  三条规定的借壳重组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高才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100.00%
                                 股权以现金交易方式全部出售给营口崇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1           重组预案文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二章的要求。          是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
  2       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是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
  3       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     不适用
          况说明或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出具核查意见及核查意见表。核查意见是否完
  4                                                                              是
          整,至少应当包括《财务顾问指引》第七条所列内容。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
  5                                                                              是
          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是否提交符合《26 号准则》第五章要求的二级市场自查报告,相
  6                                                                              是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自查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
  7       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提交相关说明并在预案     不适用
          中披露。(如适用)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
  8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适用
          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
       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
 9     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取得并      不适用
       提供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
       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
 10    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      不适用
       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
       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上市公司涉及创新业务或无先例事项的重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原
 11                                                                        不适用
       则同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重大资
 12    产重组预案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否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
 13    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        是
       合《重组办法》、《26 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 条等相关规
       则的规定,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
 14    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      不适用
       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预案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1     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接收新的      是
       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不存在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
                                                                                     被侦查
       存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或调
 2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        是
                                                                                     查,未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受处罚
       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
                                                                                     或谴责
       定(如适用)。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
       特殊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否未涉及反垄断审查、外
 3                                                                           是
       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题。本次重组是否未明显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
       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4                                                                         不适用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组禁止期承诺
5                                                                         不适用
     或涉及的重组禁止期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如曾在其他上
6                                                                          是
     市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重组,
7                                                                          否
     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借壳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8    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规定的主体资      不适用
     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求。
         借壳重组方案是否补充披露《26 号准则》第三章第十五节要求的
     内容。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产
9    与现有主营业务是否有显著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充分       不适用
     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
     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认可。
         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是否
     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
10                                                                        不适用
     问题与解答》(2015 年 4 月 24 日颁布)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
     有保荐人资格;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11                                                                         是
     《规定》及《26 号准则》的要求。
         本次交易相关方是否按照《重组办法》、《26 号准则》和《股票上
12   市规则》11.11.2 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整、准确出具相关承诺(含业       不适用
     绩补偿承诺),相关承诺是否已在重组预案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
     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
     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
13                                                                         是
     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第
     八节的要求。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交易是否必要;
     本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14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回避表决情况及        否
     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重组预案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业名目;产权和
15   控制关系是否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        是
     关系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诚信
     等情况。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
     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相
     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
16                                                                    不适用
     批事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
     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
     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
     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
     转让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
17                                                                    不适用
     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的,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
     让前置条件。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
     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
     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
18                                                                    不适用
     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
     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19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是
     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六条
     的规定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权属、担保和负债、转让前置
     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            构成完
     增资或改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出资            整性资
20   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                是      产,已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七条             做相关
     的规定披露相关资产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最近三年运营情况和最近            披露
     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进行评估或交易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
     易价格的差异及原因。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
21   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    是
     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购销依赖性、安全生
22                                                                    不适用
     产、环保,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情况,以及报告期会
     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差异及其影响等情况。
         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条披露债权债务转移情况及安排,
23                                                                    不适用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应对措施。
24       交易标的涉及矿业权的披露是否符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不适用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不涉及
         是否参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七节及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发行股
     录第 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交易标的评估(含
                                                                                 份与购
     预估)或估值的信息;资产评估(含预估)或估值存在特别事项、期后
                                                                                 买资
25   事项说明的,是否不会对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是      是
                                                                                 产,不
     否已在重组方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披露标的资产近三年评估、交
                                                                                 需与可
     易作价及其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情况和原因;是否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分
                                                                                 比上市
     析估值合理性。
                                                                                 比对
                                                                                 不涉及
         是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
26                                                                       是      股份定
     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价
         涉及认购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
27                                                                      不适用
     条的要求,股份锁定期是否确定。
                                                                                 本次交
                                                                                 易可能
                                                                                 构成摊
         是否充分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影响;              薄每股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是否              收益,
28                                                                       否
     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就保证填补措施履              待备考
     行做出的公开承诺。                                                          报表出
                                                                                 具后在
                                                                                 二董披
                                                                                   露
         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
     用他人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许可合同
29                                                                      不适用
     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组对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许可资产对交易标的
     持续经营的影响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
     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关
30                                                                      不适用
     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
     (2015 年 4 月 24 日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
31       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是
         是否披露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及拟采取的
32                                                                       是
     解决措施。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
33                                                                       是
     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
34                                                                       是
     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不涉及
35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      是      发行股
     要求。                                                                        份
36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按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十三节要求       是
           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及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
    37                                                                                        否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38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否
           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是
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    是
           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不适用
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是
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是
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    不适用
           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是
3          交易对方的实力                                                              是
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是
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是
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是
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   是
           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是
4.2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    否
           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    不适用
           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是
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是
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是
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不适用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涉及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并购重组,应当披露其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不适用
          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应当披露其是否能通过《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
          重大不确定性,并作重大风险提示
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不适用
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不适用
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不适用
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适用
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不适用
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适用
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不适用
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不适用
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   不适用
          应当在备注中说明
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   不适用
          险问题
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不适用
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不适用
4.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   不适用
          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不适用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不适用
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不适用
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不适用
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不适用
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     不适用
          续的情况
    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股东均追溯至其终极   不适用
4.2.4
    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否全面、完整披露交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4.2.5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   不适用
    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4.2.6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不适用
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不适用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不适用
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不适用
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不适用
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不适用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不适用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公告中如实披露          不适用
5       资产的独立性                                                               不适用
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   不适用
    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   不适用
    常经营
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     不适用
    司的资金的情况
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 不适用
    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
    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     不适用
    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9.1     购买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适用
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不适用
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   不适用
    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     不适用
    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不适用
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不适用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不适用
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      不适用
         工艺技术
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不适用
13       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不适用
         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14       借壳重组判断                                                                不适用
14.1     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的资产总额,是否占上市公    不适用
         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14.2     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判断借壳重组    不适用
         时是否合并计算
15       属于借壳重组的                                                              不适用
15.1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及《“实际    不适用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发行
         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15.2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独立    不适用
         性要求。
15.3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规范    不适用
         运行要求。
15.4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财务    不适用
         与会计要求。
15.5     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借壳经营实体所    不适用
         必需的知识、经验,是否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
         上述情况是否在重组方案中披露。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是
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 否         截     至
         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2015 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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