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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兆平)
公告日期:2016-04-2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兆平)
〔2016〕42号
   
  当事人:叶兆平,男,1971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叶兆平操纵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叶兆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叶兆平控制使用3个账户
  2015年7月1日13时13分41秒至13时31分59秒(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叶兆平实际控制使用“田某”、“巢某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1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赢12号”)等3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田某承认叶兆平控制“田某”账户,账户组存在人员、资金等方面的关联,账户组部分账户下单的交易地址与叶兆平自己的证券账户下单交易地址高度重合。
  二、叶兆平实际控制账户组交易“飞马国际”情况
  在操纵期间内,叶兆平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集中、大量申报买入“飞马国际”,并实际成交拉高股价,账户组成交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较大,股价上涨,涨幅偏离板块和大盘。具体情况为:
  在操纵期间内,叶兆平控制使用“田某”、“巢某游”账户申报买入23笔,申买120.14万股,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的57.62%;申买量大于前一秒市场前五档申卖总量的有8笔,申买价大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的有21笔,占其申买笔数的91.31%,对应的申买量为115.24万股,其中申买价比前一秒市场成交价最高多0.31元,高出0.05元的共15笔,对应的申买量为96.67万股。在操纵期间内,“金赢12号”账户共申报卖出43笔,申卖65.6万股,占时段市场申卖量的49.22%,其中申卖价低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11笔,占其申卖笔数的25.59%,对应的申卖量为8.5万股,其中申卖价比前一秒市场成交价最多低0.16元,低0.05元的共5笔。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1,181,860股,占同时段市场买入成交量的69.51%,卖出成交744,988股,占同时段市场卖出成交量的43.81%,其中“田某”、“巢某游”账户与“金赢12号”账户之间成交649,992股,占账户组卖出总量的99.09%。操纵期间,“飞马国际”市场成交价从每股29元上涨到每股30.3元,涨幅4.48%。
  综上,在操纵期间内,叶兆平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盘中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飞马国际”交易价格,获利344,092.6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四川信托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叶兆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兆平违法所得344,092.69元,并处以1,032,278.0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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