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为提高本次购买谭军、覃玉平
持有的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高设计”)8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事项的效率,公司与交易对方进行了沟通协调,将本次购买资产的方
式由发行股份购买调整为通过现金方式购买。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2、现因公司拟将本次购买资产的方式由发行股份购买调整为通过现金方式
购买,公司(甲方)与谭军(乙方)、覃玉平(丙方)及成都中筑联建筑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丁方)经友好协商,将主协议约定的“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标的
资产”之交易方案变更为“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就相关变更之内
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
各方一致同意取消甲、乙、丙三方于 2016 年 2 月 4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同时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后续相关协议等法律文
件。
3、本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
可实施程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4、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晓一: 黄鹏: 刘春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