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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06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人民币元,下同;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
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297 元;其他
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3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1)。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发放方案: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163,375,000 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3,913,750.00
元,占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6,036,262.18 元的 30.63%,
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2015 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9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9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29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陈德康以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王泉平、
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二)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除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
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 1588 号
   联系电话:0573-85021168
   联系传真:0573-85076188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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