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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0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 ,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即每股转增 0.5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4 元(含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
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现金红利为 0.36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相关公告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6-025)。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0,1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0,04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股本 100,050,000 股,本次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00,150,000 股。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及由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
3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36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4 元(含税)。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
扣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杭州联创永溢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1、其他境内法人
                               121,125,000      0    60,562,500   60,562,500   181,687,500
有限售条     持有股份
             2、境内自然人持
件的流通                        28,875,000      0    14,437,500   14,437,500    43,312,500
股份         有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
                               150,000,000      0    75,000,000   75,000,000   225,000,000
             通股份合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0,100,000      0    25,050,000   25,050,000    75,150,000
           股份总额            200,100,000      0   100,050,000   100,050,00   300,150,000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 300,15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36 元。
           八、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
           联系电话:0576-88322505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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