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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 14,16 号第三层东
法定代表人            童文伟
董事会秘书            吴伟生
证券事务代表          李春辉
联系电话              020-668196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4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
构”)对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发行人”或
“公司”)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
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
成了对宜通世纪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
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宜通世纪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
章制度;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的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等承诺等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使用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意见;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
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6、保荐机构配合广东证监局、深交所工作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并向广东证监局报
送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持续督导工作自评表和现场检查报告。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按期向深交所报送了现场培训情况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宜通世纪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
构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
重大遗漏;宜通世纪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宜通世纪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工作人员
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宜通世纪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
事项的核查工作。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裴运华                         周郑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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