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顺风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04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6-04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 日-2016 年 5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02,11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0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02,083,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0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吴雪瑞、翟嘉彬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