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6】6101000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
镍”)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61010033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2013
年至 2015 年主要通过开出的应付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和本票虚挂往来款,后通
过票据公司贴现、回款转入关联公司,年末用无效应收票据冲减往来款,从而形
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由两家票据公司代为操作,致使陕西华泽财务记录
无法追踪资金流转过程。华泽钴镍认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后其他应收款—陕
西 星 王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年 初 余 额 1,414,637,120.86 元 , 年 末 余 额
1,497,483,402.60 元。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华泽钴镍
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资金,2013 年余额为 1,081,283,249.73 元,
2014 年余额为 1,414,637,120.86 元,2015 年余额为 1,497,483,402.60 元。该
占用既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华泽钴镍财务报表原在应
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核算,由于对应收票据的有效性存在疑问,故
华泽钴镍将上述资金占用还原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由于上述资金各年度发生量大,具体操作由两家票据公司代为进行,致使
公司财务记录无法追踪资金流转过程,导致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判断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调整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四章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
性。”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华泽钴镍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项明显违反了会计准则、制度,未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本页无正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富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晓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