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6)第 11453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
股份”)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3790 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由于公司关键岗位决策失误,
未及时发现对方客户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存货被挪用等情况,
使得公司出现资金风险,预付款发生了到期未履约的情况、存货发生
了重大的损失。目前该等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上述相关资产及公司
已通过资产重组剥离出上市公司。此段的内容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
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
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
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
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
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
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的“一、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
如下: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物贸
股份上述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属于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准则正文和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异常诉讼的未来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的情形。
三、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物贸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
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已进入司法程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已在财务报表列报,报告期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公允反映。
四、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如本专项说明三所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报告期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