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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新材: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30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证天通(2016)证审字第 1001002 号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证天通(2016)证审字第 1001002 号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
计了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烯碳新材公司
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
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烯碳新材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1、烯碳新材公司存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管理不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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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 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0 日,烯碳新材公司与天津及香港某公司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烯碳新材公司认缴出资 1.8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18%。2015
年 12 月 18 日,烯碳新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设立碳汇融资租赁公司的意见》文件,
文件签署人为董事长及总裁,未见其他董事签字。2015 年 12 月 25 日,西华碳汇融
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领取“商外资津台港澳侨字
【2015】019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烯碳新材公司为其
股东之一,出资金额 1.8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18%。
    2) 上海瑞有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烯碳新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某两家投资公司签订《上海瑞
有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上海瑞有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募集资金规模为 6.5001 亿元,其中北京银新投资有
限公司出资 1.3 亿元,占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 19.9997%。此合同未写明签署日期,
无各出资方授权代表签字。2015 年 12 月 7 日,上述投资经公司总裁及董事长批准,
未见其他董事签字。2015 年 12 月 9 日,上海瑞有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上
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并领取编号为 15000000201512090840 号
营业执照。
    3) 杭州厚长烯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 年 12 月 4 日,经烯碳新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事业
部报批,总裁与董事长批准,拟以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联合三家公司共同设
立杭州厚长烯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
伙人,不参与新设合伙企业的执行管理事务,基金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其中北京银
新投资出资 1.35 亿元,占企业出资比例的 13.5%。该投资无其他董事签字批准。2015
年 12 月 7 日,经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杭州
厚长烯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取得编号为 91330108MA27WE2A4E
号营业执照。
    2、烯碳新材公司存在利用无真实交易的合同从银行开具票据进行融资贴现的情
况,并且该融资行为未对外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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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5 年 12 月 30 日,烯碳新材公司通过与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
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没有实际执行的高纯石墨的购销合同,从银行开具 4.4 亿元银行承
兑汇票,该事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3、烯碳新材公司在确认房地产收入时,未按确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和
结转成本,导致部分房屋及车库收入存在跨期现象。
    烯碳新材公司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河丽湾项目,其 17 号楼于 2015
年已经销售并且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 17#1-21-1、17#1-26-1、17#1-5-2、17#1 门、
17#2 门、17#3 门、17#5 门、17#8 门、17 甲号 20#房屋和全部车库的收入均未在
2015 年结转相应的收入成本。
    烯碳新材公司尚未在 2015 年完成对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工作,但在编
制本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这些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予以关注,但是由于审计时间紧张,
部分问题未进行纠正。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
大缺陷使烯碳新材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在对烯碳新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
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对我们在 2015 年 4 月 27 日对
烯碳新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烯碳新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 4 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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