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461 公司简称:洪城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1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洪城水业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付方俊 杨涛
电话 0791-85210336 0791-85235057
传真 0791-85226672 0791-85226672
电子信箱 8321950@qq.com ytx1@sina.com
1.6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
193,140,542.27 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189,542,371.94 元;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
润 136,569,394.20 元。按 2015 年 度母 公 司 净利 润 实 现 数 提 取 10%法定 公 积 金 , 即
13,656,939.42 元;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 2015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母公司)
122,912,454.78 元,加上年初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 188,578,714.71 元,减去 2014 年度
已分配股利 49,500,000.00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计为 261,991,169.49 元。因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目前公司正在实施并
将于近期完成上述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的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本及股本结构发生变化,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报告期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未分配利润将在 2015 年度后进行分配。董事会提议 2016 年
中期进行利润分配,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该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
二 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 1、供水业务 公司所属水厂从赣江取水,经过自来水的处理工艺后,
将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来水通过城市供水管网销售并输送给终端用户使用。公司设立了水质监测部
门,实时监测水源及出厂水情况,能保障用户用水质量;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来确保水费及时
回收。用水单价根据物价部门核定并按相关程序能够调整。2、污水处理业务公司污水处理业务主
要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两部分组成,分布在江西省和浙江省温州市,已取得当地
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已签署排水服务协议,公司在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上,可以依据物价
指数变化、增加投资金额等协议约定享有协商调整价格的权利。3、工程业务公司工程业务主要是
水厂、污水厂建设和管网建设,已取得市政工程一级资质。日前公司已披露标的公司南昌燃气、
公用新能源和二次供水完成了资产交割,后续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当中,本次年报暂不表述标的公
司部分内容,待所有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二)行业情况说明 1、近年来随
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的政策出台,新《环保法》严厉监管的实施,“海绵城市”概
念的重磅推出,水务行业迎来了新一波的发展机遇。2、“十三五”期间,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加
快,城市用水量逐年上升,未来中国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需求巨大,水务行业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3、国家“十三五”规划要求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 95%和 85%,污水处理行业仍有
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年比上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增减(%)
总资产 5,497,691,012.81 4,968,608,237.19 10.65 4,632,191,205.76
营业收入 1,617,674,784.28 1,448,478,223.33 11.68 1,187,666,176.89
归属于上市公 189,542,371.94 148,323,334.56 27.79 99,570,043.76
司股东的净利
润
归属于上市公 171,728,447.67 131,318,148.05 30.77 83,118,361.88
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 2,032,306,288.22 1,854,724,076.81 9.57 1,745,723,766.81
司股东的净资
产
经营活动产生 503,721,948.66 541,713,175.68 -7.01 447,356,325.87
的现金流量净
额
期末总股本 330,000,000.00 330,000,000.00 330,000,000
基本每股收益 0.57 0.45 26.67 0.30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57 0.45 26.67 0.30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 9.76 8.27 增加1.49个百分 5.83
产收益率(%) 点
四 2015 年分季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3 月份) (4-6 月份) (7-9 月份) (10-12 月份)
营业收入 384,444,295.80 373,295,495.26 388,823,141.04 471,111,852.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53,040,130.24 51,194,271.29 57,328,682.70 27,979,287.72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47,633,400.74 44,409,243.26 53,670,388.78 26,015,414.90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90,193,918.86 109,710,673.99 176,740,096.21 127,077,259.60
额
五 股本及股东情况
5.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截止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22,346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21,038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 期末持股数 比例 限售条 股东
(全称) 内增减 量 (%) 件的股 股份 性质
数量
份数量 状态
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 0 114,575,898 34.72 0 质押 50,400,000 国有
任公司 法人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 14,079,066 4.27 0 无 其他
组合
上海星河数码投资有 8,861,498 2.69 0 无 其他
限公司
高华-汇丰- 3,585,608 1.09 0 无 其他
GOLDMAN,SACHS & CO.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378,750 1.02 0 无 其他
限公司-嘉实事件驱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2,999,941 0.91 0 无 其他
限公司-保赢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205,200 0.67 0 无 其他
司-大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安信基金公司-工行 2,000,038 0.61 0 无 其他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603,909 0.49 0 无 其他
限公司-广发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 1,250,961 0.38 0 无 其他
限责任公司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1)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
的说明 股股东;(2)前十大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
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
股数量的说明
5.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3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截止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年度 报告披露 日前上一月末 的优先股股 东总数
(户)
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 持股比 持股 所持股
股东名称 股份增减 股份状
性质 例(%) 数量 份类别 数量
变动 态
前十名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股东与
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或属于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
六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 年,公司供水销售总量 30783 万立方米,实现收入 5.69 亿元,同比增长 6078 万元;污水处
理总量 52707 万立方米,实现收入 5.57 亿元,同比增长 231 万元;工程业务收入 4.31 亿元,同比
增长 1.08 亿元。
七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7.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
原因及其影响。
7.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
响。
7.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将全部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被本公司控
制的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结构化主体。
7.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