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4 月 29 日 15: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北新路
桥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60,841,569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46.8022%。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60,827,569 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46.79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0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
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260,82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0,82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0,82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0,82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0,82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82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5640%;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82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5640%;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8、审议《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260,525,969 股,持股比例为 46.7456%。在审议本议
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40%;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6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5640%;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详见 2016 年 4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立新、孙继乾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