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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终结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30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终结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润”)关于股权转让纠
纷一案,2015 年 6 月 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
浙民申字第 1523 号。详见公告临 2015-023。
    2016 年初,北京元润又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出申请监督。日前本
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终结审查决定书》杭检民(行)监
[2016]33010000026 号,该《终结审查决定书》称,该院在办理北京元润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可
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
报备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终结审查决定书》杭检民(行)监[2016]33010000026
号。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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