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
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意见:
一、该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
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
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需要,对缓解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担保经公司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议程序合法事项有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