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四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拟使用不
超过折合人民币 9 亿元的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短期委托理财(该额度不含公司控股上市子公司,其作为上市公司履
行必要的审批及披露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与收
益相对固定的委托理财,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入,为公司与股东
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金额
使用不超过折合人民币 9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该额度不
含公司控股上市子公司),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投资方式
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
资理财,参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方向主要为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及有预期收益
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
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等,以及办理商业银行保本型理
财业务,风险较低,收益比较固定。
香港子公司宝安科技有限公司可基于理财目的使用少量闲置资金在香港市
场短期购买低风险、高价值的证券产品。
4、投资期限
每笔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为一年以内,公司委托理财拟使用总额度的有效期
限为公司董事局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控制
公司董事局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限、执行程序、核算管理、受托方选择、日常监控与核查、责任追究等方
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
全。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所选择的银行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方向均为低风险产品品种,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
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
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收入。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逾期未收回的投资理财本金和收益的情
况。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余额为 50,607 万元(含控
股上市子公司)。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局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委托理
财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不
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4、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