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806 公司简称:福斯特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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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要提示 ..............................................................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 5
四、 附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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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泽波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 4,929,424,207.63 4,834,987,018.23 1.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4,428,263,327.34 4,268,541,920.17 3.74
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5,650,602.05 -192,545,928.89 不适用
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896,750,656.36 738,353,798.54 21.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159,721,407.17 108,311,418.81 47.46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142,714,938.19 98,780,030.17 44.48
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3.67 2.81 增加 0.86 个百分点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0 0.27 48.15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40 0.27 48.15
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556,570.3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
2,937,839.50
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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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
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265,967.41
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16,087,824.77 闲置资金理财收益
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59,094.46
所得税影响额 -3,050,703.80
合计 17,006,468.98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期末持股 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股东性质
数量 (%) 件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临 安 福 斯 特 实 业 投 资有 境内非国
226,290,000 56.29 226,290,000 无
限公司 有法人
境内自然
林建华 85,638,000 21.30 85,500,000 无
人
临 安 同 德 实 业 投 资 有限 境内非国
28,210,000 7.02 无
公司 有法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南 方 消 费 活 力灵
1,894,732 0.47 未知 未知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37,639 0.43 未知 未知
杭 州 福 斯 特 光 伏 材 料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期员 1,349,500 0.34 无 其他
工持股计划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1,157,636 0.29 未知 未知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林晨光 1,000,000 0.25 未知 未知
詹盛强 700,000 0.17 未知 未知
朱信义 617,000 0.15 未知 未知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股份种类及数量
数量 种类 数量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8,21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8,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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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1,894,732 人民币普通股 1,894,732
券投资基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37,639 人民币普通股 1,737,639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49,500 人民币普通股 1,349,500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
1,157,636 人民币普通股 1,157,636
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林晨光 1,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
詹盛强 7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
朱信义 617,000 人民币普通股 617,000
杭州晟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晟维
488,786 人民币普通股 488,786
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刘丹 486,800 人民币普通股 486,800
公司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
建华先生控制的企业。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
明
公司员工参与的持股计划。
其余股东公司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情况。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期初比较,本期末
(1)货币资金较期初增加 51,396.00 万元,增长 76.74%,主要系本期理财到期赎回所致。
(2)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 168.19 万元,增长 183.31%,主要系本期增加杭州海关保证金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 56,563.07 万元,下降 40.64%,主要系闲置资金理财到期赎回所
致。
(4)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 766.61 万元,增长 47.28%,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较期初增加 78.04 万元,主要系本期开展
远期外汇交易汇率波动产生的损失所致。
(6)预收款项较期初减少 897.48 万元,下降 39.62%,主要系预收客户销售货款减少所致。
(7)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减少 594.64 万元,下降 30.62%,主要系本期发放上年职工年终奖金所
致。
(8)应交税费较期初增加 1,690.44 万元,增长 35.01%,主要系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增
加所致。
3.1.2 损益指标与上年同期(2015 年 1-3 月)比较,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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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15,839.69 万元,增长 21.45%,主要系公司主导产品 EVA 胶膜和背板的
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 390.14 万元,增长 131.95%,主要系本期销售规模扩大应缴增值
税增加所致。
(3)销售费用同比增加 580.54 万元,增长 68.41%,主要系本期销售规格扩大增加运费及外销规
模增长增加报关费所致。
(4)管理费用同比增加 1,272.34 万元,增长 35.55%,主要系本期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5)财务费用同比减少 443.34 万元,下降 82.33%,主要系本期汇兑损失减少所致。
(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年初减少 78.04 万元,主要系本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汇率波动产生的损
失所致。
(7)投资收益同比增加 555.39 万元,增长 52.72%,主要系本期闲置资金理财收益增加所致。
(8)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 314.84 万元,增长 233.13%,主要系本期政府补助及土地处置收益增
加所致。
3.1.3 现金流量指标与上年同期(2015 年 1-3 月)比较,本期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18,689.53 万元,主要系本期公司改进销售策略加大
对下游客户货款回收力度增加货款回笼额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57,404.07 万元,主要系本期内闲置资金理财到期赎
回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1,029.22 万元,主要系上期有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
经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出资 500 万美元
在泰国设立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开展光伏组件封装材料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等业务。报告期内,上述全资子公司已在泰国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公司在泰国设立全资子
公司,有利于满足公司开拓海外市场的需要,符合光伏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国
际竞争力,加快公司国际化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3.2.2 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已实施完毕,“年
产 1.8 亿平方米 EVA 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建设已达到年产 1.8 亿平方米 EVA 胶膜的产能目
标,经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全部募投项目结
项并将全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披露的《福斯特关于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07),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补流后的资金将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用于稳健的发展光伏封装材料业务,通过加速品质提
升及新产品替代增强核心竞争力,继续提升光伏业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利用材料领
域的研发实力及流涎膜、精密涂布、粘胶方面的技术平台,做好现有技术储备的新产品的开发建
设,继续开拓高附加值及大市场容量的材料领域新产品,打造新的业绩增长点,实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3.2.3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光伏、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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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仍保持良好的发展势态,公司主导产品 EVA 胶膜和背板销售继续增长,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 21.45%,同时,得益于公司主要原材料 EVA 树脂平均采购单价较上年同
期有所下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 47.46%。
公司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江山福斯特 20MWp 农(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本报
告期内继续开展建设,尚未完成并网;参股公司“杭州福斯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太阳能发电
EPC 工程业务也在稳步推进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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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如未能及 如未能
是否 是否
时履行应 及时履
承诺 承诺 有履 及时
承诺背景 承诺方 承诺时间及期限 说明未完 行应说
类型 内容 行期 严格
成履行的 明下一
限 履行
具体原因 步计划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与首次公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 内,本公司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拟减持所持部分发
开发行相 股份限售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资有限公司 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关的承诺
的 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
产的价格进行减持;(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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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股份,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
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临安福斯特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与首次公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开发行相 股份限售 林建华、张虹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关的承诺 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及发行人控
股股东福斯特实业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量
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
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5)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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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
(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
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
后,方可转让。林建华及其配偶张虹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本公司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
与首次公 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42%(其中,前十二个月内拟减持数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
开发行相 股份限售 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因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有限公司
关的承诺 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上述二十四个月
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
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所
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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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
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
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
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
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与首次公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未来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
开发行相 其他 如公司新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待拟聘任人员明确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的承诺 表示同意并愿意督促本公司持续履行上述承诺的意见后,本公
司方可聘任。本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
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
损失的方案的制订和进展情况。若本公司上述回购新股、赔偿
损失承诺未及时履行,将采取以下对本公司的约束措施:a.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b.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购回。如控
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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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c.如本公
司未能按照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
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
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20 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
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
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该等
新股之派生股份)。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予以购回,购回价格
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并应在发行人
与首次公 对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发行人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
开发行相 其他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资有限公司
关的承诺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