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广西绿城水务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二、原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八)款:“按下述要求决定重要财产的租赁、承包、资
产处置、购买、转让、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1)决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不足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足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以
下;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下;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以下;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
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下;
(2)决定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且绝对金额不足 3000 万元的
关联交易;
(3)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30%的水务投资项目;
(4)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修改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2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修改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四、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可供分配利
润以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确定。董事会将根据
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
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
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五)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修改为:“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可供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确定。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
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
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五)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