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决定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本次合并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存续公司,本公司将注销法人资格,本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益均由存续公司承继。
本次合并尚需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及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本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均由作为存续公司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凡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合并的征求同意函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的本公司债权人,应于接到通知函之日起30日内,凡未接到通知函的本公司债权人,应于2007年8月9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安排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存续公司按有关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本次债权申报,债权人可以邮寄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申报(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14046
联系人:韩宝元
电话:0472-6935806
传真:0472-6935811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