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对公
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 2015 年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
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期初未分配
利润 201,400,154.96 元,本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3,015,531.05 元。在支付上年股利 10,000,000.00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 4,202,079.79 元后,2015 年期末新增未分配利润 8,813,451.26 元,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计 210,213,606.22 元。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15 年度拟作如下分配:以 2015 年末
总股本 25,0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含税),共
计向全体股东派发股利 7,500,00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 202,713,606.22
元结转下一年度。本预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际情
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