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
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有关情况进
行认真地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提供的
担保授信额度 3000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
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 1000 万元,累计的担保授信总额度占公司 2015 年度
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64%。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为
0 元。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对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规定了对担保的审批权限、风险评估、担保执行监控、披露流程,并得到
有效地执行,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独立董事签名: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