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情况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提交的《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经将该担保事项在事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
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鉴于该控股子公司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偿
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
担保,公司进行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依法运作,没有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此次担保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