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修改原第十三条:
原内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啤酒(熟啤酒、
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对外贸易。”
现拟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酒、饮料的制造;酒、
饮料、纸制品、玻璃啤酒瓶、金属包装容器、米、啤酒麦芽的销售;酒、
饮料的技术开发、咨询;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房屋租赁;会议及展览服
务;对外贸易。”
二、修改原第七十九条:
原内容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现拟修订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修改原第八十一条:
原内容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拟修订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修改原第九十条:
原内容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拟修订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六、修改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
区分以下情形,所提出的现金股利分红方案应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下同)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三)……”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区分以下情
形,所提出的现金股利分红方案应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下同)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三)……”
七、修改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电子邮件成功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本 预 案 需 提 交 公 司 2015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