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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6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
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
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
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利
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
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份或者现金与股份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2、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
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以及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
向股东分配股利。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下,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
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
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拟定,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认证和
说明原因,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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