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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6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公司 2016-2017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的议案》《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
规划》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
额为906,09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公司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61,471.39万元的137.85%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
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
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照公司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我们认为:
    (1)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
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切实保障公司经
营管理,保证了公司资金安全和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对公司2016-2017年度预计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6-2017 年度预计发生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公司为该类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公司项
目开发及融资的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提高决策效率,不
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表现出了良好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保持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制订《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划》内容在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下,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
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
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规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规
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李亚平
                                            林英士
                                            蓝庆新
                                          2016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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