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2016 年综合授
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经营业务发展需要,201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
田荔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向债券市场融资);
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类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
信用证等形式的融资。董事会将视实际需要向除上述银行之外的其他商业银行或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或向债券市场融资。
为确保资金需求,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控股子公司(授
信主体)法定代表人在授信额度内申请或批准申请授信事宜,并同意其在前述贷
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定为准。
具体授信,可以公司或者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等)作抵(质)押或以公司、
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用作保证,或商请其他法人和/或自然人为本公司提供
抵(质)押和/或信用担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