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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项目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4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5年4月18日
2015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6年4月9日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申报时间       2016年4月15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805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柴国恩、韦建
    电话:010-63220111
    其他: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发行人”、“上
市公司”或“公司”)于 2014 年 2 月完成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持续督导
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于 2015 年 11 月保荐机构由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变更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ihai Huadong Automation Co.,Ltd.
    股票简称:华东数控
    股票代码:002248
    上市时间:2008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
    成立日期:2002 年 3 月 4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 号
    注册资本:30,749.56 万元
    邮政编码:264205
    电话:0631-5902248,0631-5912929
    传真:0631-5967988
    互联网网址:http://www.huadongcnc.com,www.002248.net
    电子信箱:002248@huadongcnc.com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发行时间:2014 年 2 月 28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发行数量:5,000.00 万股
    发行对象: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证券面值:1.00 元
    发行价格:6.4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32,000.00 元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五、保荐工作概述
    华东数控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 2014 年 2 月完成,公司聘请中
金公司担任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201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公告了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并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15 年 11 月公司与国金证券签订了保荐
协议,聘请国金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东数控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11 月由中金公司变更为国金证券。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对华东数控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情况                                  内容
1、尽职推荐阶段                   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
                                  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
                                  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主要
                                  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
                                  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时间表推进
                                  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
                                  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发行审核阶段                   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持续督导期间                   中金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4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结束至 2015 年 11 月,国金
                                  证券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5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或事后审阅;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
                                   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
                                   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
                                   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
                                   化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内容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于 2006
                   年 8 月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就协议各方就共同提
                   名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提案、对
                   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等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行动,四人
                   成为一致行动人,2015 年 11 月 5 日汤世贤、高鹤鸣、李
                   壮、刘传金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汤世贤、高鹤鸣、
                   李壮、刘传金已不再是华东数控的实际控制人。自此,上
                   市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更换保荐机构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
                   案。2015 年 11 月公司与国金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
                   国金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东数控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11 月由中金公司变更为国金证券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
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本保荐机构认为:华东数控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中金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
行。公司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
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总结报告出具之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
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柴国恩                      韦   建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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