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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6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北方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此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6 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现就有关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稳定、持续的生产经营
是必需的、合理的、可行的,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上述关联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董事
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4、上述交易没有侵害非关联股东的权益,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 2015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15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意见
    2015 年,公司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发生。
    2、关于 2015 年关联交易的意见
    2015 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 19,344.65 万元,销售货物 910.16
万元,在关联方存贷款 45,861.61 万元。我们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
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6年互保事项的意见
    鉴于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 5 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兵器工业
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
    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我们对双方互保额度的议案表
示同意。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额度进行。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与
讨论,鉴于本年度出现亏损,董事会提议公司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
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审计机构及其报酬93万元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规范问答第 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查阅公司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基础上,经充
分讨论,就聘用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
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及 2016 年度审计费用,是经双方充
分沟通认真协商后确定的。
    2、未发现该公司及该公司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
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公司审计独
立性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不当收益。
    3、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 年度续聘该公司为审计机构的决定是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在考虑该公司
以前的工作情况下做出的,理由充分,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推举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在了解了董事候选人的情况后,就本次董事会推举高汝森、邬青
峰、蔺建成、肖富强、Paul Douglas、詹旭、茅仲文、杨珏、穆林娟
为董事候选人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推举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
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总经理 2015 年度薪酬考核的意见
    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提请本次董事会审议,扣罚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度 3.50 万元人民币(税后),符合相关规定。
    八、关于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监
管部门的要求,聘请北京正为远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内控体
系进行梳理、增补、修订,重新编制内控制度汇编,完成公司内控自
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内控进行审计,中勤万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我们对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时未发现与
非财务报告相关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独立董事: 茅仲文       杨珏 穆林娟
                                     2016 年 4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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