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 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
司在世界银行贷款 49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
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保。2014 年,公司与广夏(银
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
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
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宁夏贺
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
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
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
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
按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
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报告期内,此笔担保的状况未发生
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
主要业务和事项均能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
行,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对 2015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
三、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的独立意见
经 希 格 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公 司 2015 年 净 利 润 为
-1,710.7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43.85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58,209.34万元。鉴于公司2015年净利
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董事会计划2015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作为独立董
事,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此次委托理财的资金额度不
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公司应严
格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理财产品跟踪管
理的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张文君 袁晓玲 赵恩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