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交易能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决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
市风险警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2010 年 9 月 16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北
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3.2.6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起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更为“*ST 广夏”。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4 年度营业收入
为 838.6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三)款的
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5 年 3 月 4 日起继续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13.2.15 条第(一)款所述撤销股票交易退
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
破字第 2-4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2012 年 2 月
29 日,公司管理人将《重整计划》交由公司执行。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
调整、股票划转、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等实质性工作。2013
年 2 月 20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破产字第
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详见
2013 年 2 月 28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
公告)。2014 年 12 月 24 日,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出
具了《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法律意见书》:银广夏《重整计划》以及其执行程序合
法合规,银广夏个别少数债权人的 100 万元左右未清偿债权
系因该等债权人未能提供资金账户暂时无法向其支付预留
而形成的,且银广夏已对该等债务预留相应偿付资金,可以
保证及时履行偿付义务,对《重整计划》的完成不构成实质
影响,银广夏的重整工作已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3.2.15 条第(一)
款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
件。
(二)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5 年度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为 1,828.09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公司股
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0 条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
险警示的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他情形
1、 公司 2014、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 105.86
万元和-1,710.70 万元,不存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形;
2、 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2,399.23 万元,
为正值,不存在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的情形;
3、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情形;
4、 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情
形;
5、 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
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情形;
6、 不存在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7、 不存在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的情形;
8、 不存在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9、 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申请的情形;
10、 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11、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
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于 2012 年下半年恢复了生产经营能力,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全面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工作,不存在生产经
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
形;
2、公司大额债务已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予以清
偿,不存在银行账户、资金和资产被冻结、质押的情形;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成立至今,
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存
在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4、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
条件,且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实施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决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
风险警示”,并将公司证券简称由“*ST 广夏”变更为“银
广夏”。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能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