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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3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
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文)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公司全
资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除此之外,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27,602.04
万元(系为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及承兑汇票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14
                              独立董事意见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之内。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作,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
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充分考虑了
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维护了股东的长远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2016年对外担保额度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
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结合公司2016年的经营计划对各控股子公司及孙
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董
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
控,符合公司利益,且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
司与关联方预计在2016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
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
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
2016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子公司福建
漳发建设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没有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
     五、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独立董事意见
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
度的规定进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公司所作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2015 年度,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独立董事: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日    期: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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