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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剑波)
公告日期:2016-04-1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剑波) 
    〔2016〕37号
    当事人:杨剑波,男,1958年3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杨剑波内幕交易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国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剑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杨剑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2年3月1日,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以下简称通机院)副院长许某等三人同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系ST国通大股东,以下简称国风集团)董事长赵某武、ST国通董事长钱某进行接触,就通机院重组ST国通一事达成一致,见面后许某向通机院院长陈某东汇报了与国风集团的沟通情况,陈某东表示“ST国通”应尽快停牌。3月3日至11日,通机院与中介机构一起推进重组的相关工作。3月12日,通机院召开院务会,要求加快推进重组工作。3月16日,合肥市国资委召开正式决策会并于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正式通知ST国通停牌。3月19日,“ST国通”临时停牌一天。3月20日,ST国通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变更事宜停牌公告》并开始连续停牌。
    通机院重组ST国通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3月1日至3月19日。陈某东作为通机院院长,主导并指派单位人员推进重组ST国通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剑波内幕交易“ST国通”的相关事实
    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杨剑波是“杨剑波”、“刘某(杨剑波配偶)”、“杨某启(杨剑波儿子)”和“刘某树(杨剑波岳父)”4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上述4个账户中仅有一笔304,000元的资金来源于刘某银行账户,其余资金均来源于杨剑波银行账户。
    杨剑波与陈某东相识已久,彼此很熟悉。2012年1月杨剑波与陈某东通话和短信联系7次、2月份7次、3月份16次、4月份12次。2012年3月1日至3月19日期间(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剑波与陈某东联系多达13次,同时杨剑波控制的“杨剑波”、“刘某”、“杨某启”和“刘某树”账户分7次买入“ST国通”。在杨剑波控制的4个账户买入“ST国通”当日,杨剑波与陈某东均有联系。
    杨剑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密切,且联络时间与杨剑波控制的4个账户交易“ST国通”的时间高度吻合,杨剑波控制4个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ST国通”。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2年3月6日9:18-10:30,“杨剑波”账户买入“ST国通”135,000股,交易金额1,226,800.00元,后于2012年7月11至17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18,329.93元。
    2012年3月7日9:42-10:08,“刘某”账户买入“ST国通”65,400股;2012年3月8日9:31,“刘某”账户买入“ST国通”30,000股;2012年3月9日10:08-10:12,“刘某”账户买入“ST国通”60,000股。以上3次交易合计买入155,400股,交易金额1,459,474.00元。2012年7月2日、9月13日至18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78,191.64元。
    2012年3月13日14:17-15:01,“刘某树”账户买入“ST国通”50,600股;2012年3月14日9:31-9:44,“刘某树”账户买入“ST国通”21,000股。以上2次交易合计买入71,600股,交易金额697,726.00元。2012年8月9日至9月11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74,479.76元。
    2012年3月14日9:38-10:05,“杨某启”账户买入“ST国通”56,200股,交易金额548,821.00元,后于2012年7月23日至8月7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99,978.27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剑波”、“刘某”、“杨某启”和“刘某树”4个账户交易“ST国通”的时间与杨剑波同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东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也与涉案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存在明显异常。杨剑波控制上述4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ST国通”418,200股,交易金额3,932,821.00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亏损270,979.6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讯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剑波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其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已关注“ST国通”并收藏至自选股。其二,其买入“ST国通”是基于股吧文章等网络公开信息,是正常交易行为。其三,推论其内幕交易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合理。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东联络较多是因为工作关系,若要打探内幕信息联系一次就够,没必要频繁联系。其四,公安部门因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现已撤案,相同事实不应得出两个不同结论。
    我会认为杨剑波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一,杨剑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是否关注、收藏“ST国通”至自选股,不改变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异常交易该股票的事实,与我会认定涉案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其二,杨剑波关于其本人是否因股吧文章等公开信息而买入“ST国通”的说法前后不一。杨剑波本人也未提供其买入股票前浏览股吧文章等信息的相关证据。其三,杨剑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东相识多年,关系很好,经常一起吃饭,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系。其四,杨剑波控制的4个账户的资金划转时间、买入股票时间,同其与陈某东的联络时间、以及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其五,杨剑波集中资金买入“ST国通”的行为同其以往多数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及申购新股的交易习惯不同,其交易“ST国通”的行为明显异常。其六,司法机关对杨剑波的处理方式,并不影响我会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杨剑波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杨剑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剑波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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