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配股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4 月 20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朱桢、王莉
联系电话 021-23219257、021-2321955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755
上市日期: 1996 年 10 月 3 日
注册资本: 1,664,470,022 元
法定代表人: 何福龙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贸大厦 18 层
联系人: 陈晓华
联系电话: 0592-5161888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1、尽职推荐工作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
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续关注厦门国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2、督导厦门国贸规范运作
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厦门国贸年度股东大
会;持续关注厦门国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督导厦门国贸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厦门国贸合
法合规经营;督导厦门国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3-24 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分别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三
3、现场检查工作
会运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与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等情况。
4、督导厦门国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审阅厦门国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对账单、取得并审阅《厦门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访谈等方式
对 公 司 募集 资金 使 用情况 进 行 核查 。公 司 已将
2014 年度配股发行所募集资金 138,045.63 万元全
部用于补充供应链管理业务运营资金,募集资金已
经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未发生违反三方监管协议条款的情
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占用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敦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
5、督导厦门国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保荐代表人均予以认真审阅、
充分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厦门国贸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厦门国贸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厦门国贸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
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
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国贸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厦门国贸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厦门国贸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厦门国贸持续督导期间的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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