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并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
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据此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预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金额
根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
本人同意公司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赵述强、李洪峰、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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