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发布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A 楼 302 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286445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05%。其中: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6387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07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计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
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同意 286388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634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6%,
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同意 286388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634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6%,反对 57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4%,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发布于 2016 年 4 月 6 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上。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
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73 号),认为东华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73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