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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2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蒋灿明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63,844,182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4.3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63,440,682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
的 34.3291%。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3,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29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845,998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3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442,498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3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3,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299%。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部分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1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5%;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20%;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2:《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1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5%;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20%;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3:《2015 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1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5%;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20%;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46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3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3,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31%;反对 3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1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5%;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20%;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议案 6:《关于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46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3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3,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31%;反对 3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7:《2015 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692,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4%;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5%;弃权 19,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4,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758%;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80%;弃权 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2%。
     议案 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46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3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3,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31%;反对 3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详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胡宁可律师、武奎元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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