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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1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9日-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15:00至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戴扬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以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4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5,528,38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21%。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5,497,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76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所有 9 项议案
均以普通议案表决通过,不涉及因特别决议的议案须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的议案。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公司监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4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央金   罗桑群培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藏矿业发展有限股份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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