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或“发行人”)非公开
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 号文件
核准。 作为美利纸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我们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声明
(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美利纸业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
查,认为美利纸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对美利纸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材料进行了评审,认
为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
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二、承诺
(一)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
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
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
人声明与承诺书》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武 军 张红军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
人声明与承诺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武 军 张红军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