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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9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 切
实保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未
来三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
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
金成本和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性,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条   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听取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情况、经营
目标、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
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
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4、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前提下,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分红建议
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
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
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
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
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
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
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
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1、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满
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2、投入能够为股东带来稳定回报的项目,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使股东资产
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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