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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9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我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
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二)》(上
证公函【2016】0319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控股子公司青海
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发出的《关于停止冬虫夏草
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春天药用换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通知》载明,停止春天药用的冬虫
夏草纯粉片产品试点,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新研发的含冬虫夏草保健食品的产品
申报注册工作按《保健品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批复》同意春天
药用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并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事项披露后,
相关媒体进行了报道和评论。
      针对上述情况,请你公司就上述换发新证及主营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销售
等相关事宜,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新证时,充分披露新证的适用范围,涉及公司的产品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产品名称、产品涉及的营业收入及利润等),以及公司取得新证后至相关药品上市
销售前还需履行的相应程序。
       二、核实并披露新证与公司目前主营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之间的关系,明确公司
是否可以依据新证进行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和销售,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
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各项工作进展,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给市场
明确预期。”
     二、我公司对该《监管工作函》所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一、在取得新证时,充分披露新证的适用范围,涉及公司的产品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涉及的营业收入及利润等),以及公司取得新证后至相关药品
上市销售前还需履行的相应程序。
     回复:
     春天药用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
制、切制)”,涉及春天药用净制冬虫夏草原草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 2015 年度所涉及
的营业收入 6,141.74 万元、利润 2,387.03 万元。
     春天药用目前研发的新产品均为保健食品,不涉及该《药品生产许可证》。
     我公司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监管工作函(二)>回复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下简称“《意
见》”)如下:
     “经核实,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
(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涉及到春天药用净制冬虫夏草原草系列产品的生产,
该产品的营业收入及利润等数据将在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2015 年年
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春天药用目前研发的新产品均为保健食品,不涉及该《药品生
产许可证》。”
     问题二、核实并披露新证与公司目前主营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之间的关系,明确
公司是否可以依据新证进行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和销售,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相关
风险。
     回复:
     《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药品的许可证明,鉴于春天药用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
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6]33 号),并于当日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详见我公
司 2016-017、022 号公告),因此,2016 年 3 月 31 日后春天药用新《药品生产许可证》
不能作为冬虫夏草纯粉片生产的依据,不能作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后生产的冬虫夏草
纯粉片的销售依据。但目前春天药用和流通环节销售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为收到上述《关
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前和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前
(均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所生产的产品,可依规销售。
     冬虫夏草纯粉片为春天药用主要产品,占我公司 2015 年营业收入的 79.72%,其停
产将对我公司及春天药用 2016 年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较大不利影响,可能存在面临
较大亏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独立财务顾问于 2014 年 4 月 13 日对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
人访谈的结果,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不能作为冬虫夏草纯粉片生产的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春天药用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6]33 号),
并于当日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不能作为冬虫夏草纯粉片生产的依
据,《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生产许可文件,不涉及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是春天药用
主要产品,该产品的停产将对上市公司及春天药用 2016 年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较大
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面临较大亏损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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