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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9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天运〔2016〕普字第 90233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
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
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
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无正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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