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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9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弘股份
股票代码:0009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6 年 4 月 1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景顺 1 号集合计划”)由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和进行投资决
策,并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本
次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
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
景顺 1 号集合计划在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所管理的景顺 1 号集合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
减少其在中弘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
代表所管理的景顺 1 号集合计划与中弘股份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景顺 1 号集合计划以现金认购中弘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 531,914,893
股。中弘股份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景顺 1 号集合计划持有中弘股份
8.88%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
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 6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1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都证券   指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 1 号集合计划          指       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市公司、本公司、中弘股份 指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注册资本:530000.0009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34161639R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
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1 年 12 月 28 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主要股东: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
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等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取
                                                 长期居住   得其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地     国家居
                                                              留权
  王少华       男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中国     北京         否
  江厚强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北京         否
    常喆       男          总经理         中国     北京         否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都证券管理的景顺 1 号集合计划不存
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76号),核准中弘股份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382,978,72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景顺1号集合计划以现金认购
中弘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531,914,893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划的持股比例为8.8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划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
划持有中弘股份531,914,893股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国都景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认购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权限(包括上
                       国都证券代表景顺 1 号集合计划全体委托人行使集合资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
                       产管理计划持有中弘股份股票的表决权和投票权。
使等)
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   股份种类:A 股流通股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数量:531,914,893
份的比例               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8.88%
资产管理费用           0.3%/年
                       合同的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
                       月。在本计划持有的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流通并全部变现
                       后,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合同;在本计划持有的定向增
                       发股票上市流通并全部变现后,进取级委托人可向资产管
                       理人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该
                       申请后将立即向优先级委托人和中间级委托人发送书面
                       通告,在确认优先级委托人和中间级委托人收到书面通告
                       后,资产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可展
                       期,具体展期事宜详见本合同第 20 部分“集合计划的展
                       期”。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
                       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
                       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2、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
                       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
                       按该修订办理并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管理人
                       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
                       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
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   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
止的条件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
                       修改的内容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管理人网站
                       等方式告知委托人。
                       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
                       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且管理人须在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
                       致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或管
                       理人网站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4、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
                       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合同终止的条件: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
                       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 2 人;
                       5、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6、发生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应当提前终止的事件;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终止本计划。
                       由上海七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本集合计
资产管理资产处理安排   划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等专
                       业服务,辅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
合同签订的时间         2016 年 3 月 18 日
其他特别条款           无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划于2016年4月18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增加上市公司股份531,914,893股,占中弘股份总
股数的8.88%,其中限售股531,914,893股,占总股本8.88%,非限售
股0股,占总股本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划对拥有的中弘股份
531,914,893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划持有
中弘股份0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景顺1号集合计划持有
中弘股份531,914,893股股份,占中弘股份总股数的8.8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景顺
1号集合计划无买卖中弘股份的交易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
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签署日期:2016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安徽省宿州市浍
上市公司名称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水路 271 号
股票简称             中弘股份                         股票代码     000979
                                                                   北京市东城区东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   直门南大街 3 号
                     管理的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
称                                                    务人注册地   国华投资大厦 9
                     管理计划)
                                                                   层 10 层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   有     □
                     减少 □
量变化                                                动人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务人是否为   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                             上市公司实   否√
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0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数量:531,914,893 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8.88%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否√
市公司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签署日期: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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