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临时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认
真阅读并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以自身独立性和客观性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天健审[2016]2368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表示同意,并同意其对外披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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