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4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4 日 15:00——
2016 年 4 月 15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 号光谷
软件园 D1 栋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
6.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丹军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2,247,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2,207,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86,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46,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3. 公司董事刘丹军、郑文舫、曾磊光、叶宏森,监事肖和平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陆苓、王栎栎、舒本道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
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2,207,526 票,占比 99.90%;反对 40,400 票,占比 0.10%;
弃权 0 票,占比 0%。
2. 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2,207,526 票,占比 99.90%;反对 40,400 票,占比 0.10%;
弃权 0 票,占比 0%。
3.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2,207,526 票,占比 99.90%;反对 40,400 票,占比 0.10%;
弃权 0 票,占比 0%。
4. 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此议案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07,526 票,占比 99.90%;反对 40,400 票,占比 0.10%;
弃权 0 票,占比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3,746,263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98.93%;反对 40,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7%;
弃权 0 票,占比 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42,207,526 票,占比 99.90%;反对 40,400 票,占比 0.10%;
弃权 0 票,占比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贷款规模及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规模内审批的议案》;
同意 42,207,526 票,占比 99.90%;反对 40,400 票,占比 0.10%;
弃权 0 票,占比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42,207,526 票,占比 99.90%;反对 40,400 票,占比 0.10%;
弃权 0 票,占比 0%。
注:以上“占比”均为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