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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化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昌化工”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
将有关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评价报告基准日,华昌化工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本次
评价由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实施本次内部控制的
评价,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
部控制评价进行了监督。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
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单位:万元
                                                      资产情况                 营业收入情况
             项目                层级及关系                 占合并财务                 占合并财务
                                                 总额                       总额
                                                               报表%                     报表%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     555,076.57       88.75%    289,745.39      71.80%
    张家港市华昌药业有限公司       子公司      6,372.16        1.02%      3,508.96        0.87%
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926.19        1.75%     43,893.69       10.88%
  江苏华昌化工(涟水)有限公司     子公司     79,506.22        12.71%    100,145.14      24.82%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     69,366.96        11.09%    63,308.10       15.69%
    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       子公司      5,591.89        0.89%       656.40         0.16%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
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
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   营业收入总额的 0.2%≤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
                                   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0.2%
                                                   利润总额的 2%≤错报<利润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2%
                                                           总额的 5%
                                                   资产总额的 0.2%≤错报<资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0.2%
                                                         产总额的 0.5%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2%≤错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所有者权益
                                   错报            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0.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
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
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1,000 万元以上
                    重要缺陷                              1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一般缺陷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
效性,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考虑的因素包
括:
       (1)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2)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同控制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
       (3)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是否存在其他补偿性控制活动。
       其他情形,视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因公司业务部门未按规定进行持续供方信用调查评价,未能及时发现供
应商资金链存在的问题,导致预付货款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针对上述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公司采取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措施均已落实,完成了整改工作。相关整改内容包括:
       (1)信用管理。在供应商、客户审核的基础上,优化落实了 ABC 分类管理措施;并
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公司采购、销售业务部门结合市场状况,按物料类别对供应商、
客户信用额度进行一次审核认定;经内控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对日常采购业务,对照供应商评价标准,将供应商分成三类进行管理。其中,A 类供
应商可全额预付货款(按每单),并设定最高限额;B 类供应商可部分预付货款(部分预
付按每单最高限额或设定比例),并设定最高限额;C 类供应商一律采取货到、票到结算
付款的方式。对项目、固定资产采购业务,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授信预付货款的,付款
依据是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无合同不得预付;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框架性的,分次分
批到货的,也应按协议分次分批预付货款;除第一次预付货款外,后续付款需提供合同
有效执行的凭证或依据。对采取预付款结算的供应商,如前次预付款发票未到或货物未
到(同类物料),不得再次预付货款。
       对日常销售业务,对照客户评价标准,将客户分成三类进行管理。其中,A 类客户可
全额授信(按每单),并设定最高限额;B 类客户可部分授信(部分赊销按每单最高限额
或设定比例),并设定最高限额;C 类客户一律采取预收款或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非公
司类、合作年限小于 2 年,非常年客户,净资产为负或亏损企业不得认定为 A 类客户。
客户的授信账期为一个月,超账期的客户,在收回欠款前,不得赊销。
    (2)资金使用计划管理。进一步强化了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管理,公司资金使用部门
在月末排出具体付款方的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审核依据的充分性及付款必要性,根据
资金状况进行调整平衡。对未纳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的,作为临时付款单独履行审批程
序。经财务部审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反馈相关部门执行。月末,财
务部根据当月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编制执行情况表(含计划内、计划外),按收支存
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分票据、货币资金);列示说明异常情况并进行分析。
    (3)付款审批权限管理。设置内控审核岗位(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公
司所有付款事项,由内控审核岗位,对照合同、信用额度、往来余额、资金使用计划等
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按公司付款流程提交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进行了
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资料、监事会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以
及公司出具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
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昌化工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公司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控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文件的要求;华昌化工在业务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华昌化
工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汤金海                     杨   楠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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